从一起典型网络泄密案件看过失泄密的认定
发布时间:2014.01.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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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要案情
2010年10月,G市某管理公司举办军事主题园,主要提供军事文化、装备展览和军事项目体验等服务内容。2011年底该军事主题园正式开业前,委托当地一家文化公司设计制作军事主题展馆和展览广告画。文化公司接受委托后,通过互联网搜集了一些图片和资料,主要包括我军近年来研制或改装的武装直升机、歼击机、洲际导弹、常规动力航母和主战坦克的图片及性能参数,其中绝大部分是已公开资料或虚构内容,但其中某型号武器装备的部分数据涉及1项秘密级国家秘密。文化公司对搜集的图片和资料加以汇总、编辑后,制作了8块展板,其中1块含有涉密内容,军事主题园将展板悬挂于园区入口处公开展示。2011年12月,军事爱好者M前往该主题园游玩时,觉得上述展板图片清晰、资料翔实,遂逐一拍照并上传至在D市登记备案的一家军事论坛海军版。B市军事爱好者L在网上看到图片,将其转载至国内某门户网站的军事论坛。有关部门发现涉密图片上网后,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。
性质认定
经调查,排除了文化公司、管理公司、军事主题园以及两名军事爱好者故意泄密的嫌疑。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认定上述主体是否构成过失泄密。2010年修订的保密法以及现行有效的1990年保密法实施办法和1992年泄密事件查处办法均未明确区分故意泄密和过失泄密,当前只能参照刑法总则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、刑法分则关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,并依据一般法理、逻辑和事实加以判断。
结合本案案情,分别作出以下认定:
1.文化公司。文化公司接受委托事项后,从互联网搜索、下载了一些图片和资料,这些图片和资料均无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且上传互联网已有较长时间,各网站、论坛多有转载,于是不假思索地将上述图片和资料作为公开信息加以汇总、编辑,使用Photoshop软件制作了8个位图文件作为展板的印刷底版。该公司不属于保密资质单位,相关员工不是涉密人员,受托项目未被确定为涉密项目,对于来源于互联网的未标密信息既无义务逐一开展保密审查、也无能力进行具体识别和判断,因此不宜认定文化公司构成过失泄密。
2.管